战部队的纯军事功能,日后他们除了必须拿出一半时间进行训练,还需维稳地方,并从事屯田、放牧、捕鱼、商管、工建等工作以创造收益、填补军费。当然,换个角度,这也是华兴府对懵懂百姓一次长期性质的技能培训,自也包括思想观念方面。
《兵役法》规定,华兴府辖境内,凡十八至二十二岁之间健康的公民、平民,均有一次三年兵役的义务,通常采用志愿招募,紧急战争状态下亦可强行征召。除非直接进入军校等其他军事系统,否则服役人须得接受筛选,经新兵集训之后进入乙等辅战部队服役。
寻常入伍军卒可在三年期满后退役复员,也可在服役期间经过选拔自愿进入其他军事系统,但后者的服役年限将最少六年。其中,平民只能加入辅战部队,若其表现优秀,则需经审核提升为公民之后才能进入更高保密级别的其他军事序列。
借着这次《兵役法》,纪泽还撇开大晋文武不分的官品制度,对血旗军采用了全新的军衔制,也算令军政彻底分离。新的军衔制几乎照搬后世,最低为列兵,其后为卒(士)尉校将各分准少中上四级。左右血旗军一早便已采取职衔分开,今次无非更显系统规范罢了,此处便不予赘述。
有别于大晋的世袭军户制度,血旗军将采用退役制度和军官轮换制度。不同级别的官兵将有不同的最高退役年限,譬如甲等作战部队的队率三十五岁便需退役,军侯则可放宽至四十。同时,校尉以上主官在战斗部队中任职五年后,不论是否升迁,必须调至其他序列或者退役。非战斗部队则可适当放宽。
此外,通过《兵役法》,华兴府进一步明确预备民兵机制,效仿汉初,凡十四岁以上、四十岁以下的健康男子,都要定期参加军事训练,兵器装备由华兴府统一安排,而四十岁以上者要利用农闲参加工程队修补城池、道路等公共设施尤其是军事设施。当然,这些民兵的训练与劳动不似大晋的徭役,华兴府非但提供食宿,还将给与适当报酬。
当兵是一项主观自愿的、难以强迫的义务,对于不履义务者,华兴府自不会强拉丁壮或是判刑流放等等,但就**与经济利益方面的惩罚是必要的。《兵役法》明确规定了拒绝民兵服役与紧急征召的相应经济惩罚,将与个人收入挂钩。
更有甚者,《兵役法》还不近人情的规定,凡在规定年龄内民兵服役不到八成定额的,乃至拒绝紧急征召的,除了经济惩罚,还将失去担任任何公职的资格。因为,一个没有能力抑或没有勇气拿过武器保护公众的人,是没有资格来领导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