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派!
这个词语触目惊心。
饶是张敷华听见都忍不住身子发颤。
丛兰更是被吓得脸色苍白,面无血色。
地方官府摊派赋税!
这样只会导致真正的自耕农负担越来越重!
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任由那些士绅豪强兼并下去,只怕最后大明朝廷将会无税可收,无粮可收!
丛兰并非没有真才实学,事实上他可是进士及第,从万千饱读诗书之士中厮杀出来的。
而历史上这位丛兰丛公,更是被誉为大明王朝的军国重臣,一生操劳国事,位列封疆,官居一品。
其最大的功绩,便是在整军备战、卫国戍边方面,表现得胆识过人,气魄非凡。
丛兰入朝为官后不久,即在清理房山草料场、整顿京城防务中表现出非凡的军机处置才能,朝臣无不为之侧目,弘治皇帝由此加封其为兵科右给事中,丛兰从此得以参知军政,襄理军务,由此开始了他卫国戍边二十余年的军旅生涯。
不过,此刻的丛兰,还并未走上他的正常人生轨迹。
转而他此刻脑海里面想起来的,却是大明王朝的赋税制度。
在太祖朱元璋创设的国家治理原则和架构中,国朝资源征调体制的社会基础,是通过里甲制建立起来的以户为单位的人身控制关系,编户齐民对以皇帝为代表的王朝之人身依附关系,既是赋役征发的合法性来源,又是其运行的现实基础。
与此同时,太祖朱元璋秉持“以良民治良民”的治理理念,形成了在赋役征发上将主要管理责任委之于粮长、里长的“钦定承包体制”,在这样的代理体制下,州县官府的赋役征管只需抓住负有连带责任的粮长、里长即可,基本上不需要依靠核算体系进行,借由粮、里长役使里甲编户才是实现资源征调的根本之道。
进一步而言,州县赋役的三项主要内容——田赋、上供物料、徭役,于国朝而言也都不同程度上具有不可计算性和非计划性。
田赋和上供物料的征收、调拨虽然有实物数量的信息,但由于征收物种类繁多,彼此价值差异甚大,无法靠实物数量统一度量价值,在**体制下,对百姓而言,又需要考虑运输劳役,由此更增强了实际负担的不可计量性。
至于徭役,作为活劳动资源不可存储,其收支统一于劳动者的应役过程,无法事后稽核;而不同徭役项目或同一徭役项目在不同时间的实际负担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也就不存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