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六章 不负责任的行为(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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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后,被告为了躲避刑事责任,竟然声称自己在出院的时候,其精神状态虽然稳定,但是尚未完全康复;他还声称自己是因为家庭的变故以及妻子的欺骗才会造成情绪的失控。

他甚至坚称自己之所以会情绪失控,是因为他擅自扔掉由医生给予的精神药物,没有按时吃药所以导致他疯人病复发。

这种辩护的理由是控方所不能接受的,在较早之前我们已经听过被告的住诊医生的供词,他指出,被告在出院之前就已经接受过心理访谈,证实他的精神状态是百分百正常。

是完全可以重新投入社会的秩序中;在他出院的期间,他也回医院复诊,显示结果为,他的行为逻辑仍然与普通人无异,换言之他的心理状态是绝对没有问题。

同一个意思,被告在行凶作案的时候绝对是有意识的行为,他很清楚自己当时在做什么,但是他的愤怒情绪掩盖了理智的情感,导致他在砍死死者的时候过于投入。

以至于导致他从来没有想过停下来。我们很清楚五名死者身上的伤痕数量是惊人的;被告坚称这是一种保护家人的行为,是一种自卫的形式。

但是死者身上的伤痕足以说明被告是防御过度,过分保护,很凶残地杀害已经没有反抗能力的五名死者。

我希望你们想清楚一个问题,五名死者虽然是有伤害过被告,但是他们手无寸铁,根本无法给被告

以及家人造成致命一击;但是被告手上的凶器就足以毁灭一切!他们甚至向被告求饶的机会都没有,生命在一瞬间消逝。

造成这一切的全是因为被告的凶残程度,我们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被告根本是毫无悔改之心,他认为自己是疯人病发作才会那样。

但是目前根本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出他有精神疾病发作的现象,他竟然妄想依靠精神疾病发作为理由躲避刑罚,这种行为简直就是令人发指。

相反控方则拥有多个证人与证物,毫无疑问地陈述被告的犯罪事实,如果被告这种冷血的行为仍然在社会在司法界得到宽恕,立法会坐视不理,我实在是不敢想象这样的一个制度该如何保护每一位合法的公民,他们该如何能重拾信心。

在综合以上种种证据以及无可争辩的事实面前,在这里,我恳请各位陪审员判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普通法院

在辛卡乐将结案陈词说完后,陪审员开始记录。

法官:“辩方律师,可以开始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