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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早之前,相信我们已经听过我当事人的供词以及其他证人的供词。我们从中可以得知,受害者利用被告对她的迷恋从他身上拿到了非常多的好处。
例如职场上的升迁、楼房的买入以及大量的消费金额……一律从我当事人身上支出。
对于我当事人来说,受害者一直以来拿了很多好处,没有明显表示接受他的追求与好感,但也没有明言要拒绝他的追求。
在他看来,受害者只不过是出于女性的矜持而一直没有接受他的爱。他以为这种暧昧的关系是对于两个人关系的一种极大的考验,于是他一直在等待受害者的默许。
综上所述,他们两人的关系就是追求与被追求的关系,如果非要找一个更加贴切的形容词,那就是两人其实是处于热恋期。
相信你们稍微有点经验的人都知道,热恋阶段,通常是男方出钱消费,女方是属于受惠的那一类型。没错,只要我们将刚才的案例放在本案的身上,自然就能得出结论。
他们可以说是处于情感阶段的增长期,偶然间,他们相约在酒店内,先不管是男方主动还是女方主动,这种说法都各执一词,在这里,我们便不作更深入的研究。
我们可以回想受害者当晚的打扮,如果她真的对我当事人毫无爱慕之心,又怎么会穿成这个样子?
况且我当事人已经一再指出,是受害者要求当晚喝酒,后来双方都
喝醉了,受害者声称是我当事人强迫她,但是当晚的真实情况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根本没有人知道,这个是第一个疑点;
受害者在较早之前也承认了一个铁一般的事实,在她“迫不得已”与我当事人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她是有生理反应的。
站在生理学上的角度来说,一般不情愿的人是不会有生理反应,这一点我们都很清楚,但是受害者的确是有了反应,这一点与她所说的非常不情愿是相互矛盾的。
至于她后来为什么要控告我当事人,我认为是在发生性行为这一过程中,我当事人的做法令受害者非常不愉快,非常不舒服,因此产生了怨念,并且索取赔偿。
而我当事人是基于一种抱歉的心态支付了昂贵的金额给受害者,并非控方所说的“侮辱女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纯粹只是一宗你情我愿但又事后产生了不少矛盾的两情相悦事件,并非控方所指控的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罪行。”
辛胡可停顿了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