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章 科举(3 / 9)

大明国师 西湖遇雨 3654 字 10个月前

人当官,在他看来没什么不可以,并不一定非得要进士,在北方举人学历已经很高了好嘛。

所以,朱棣大笔一挥,批示道“祖宗用人原不拘资格,近来国朝用人制度以致人无实用、事功不兴,国师所奏具见经济宏猷,于治道人才大有禆益,依议着实举行”。

在地方人事制度上,姜星火也下了一番功夫。

府、州一级,依旧维持现状,但对于县一级的基层吏治,为了配合皇权下乡的行动,开放了经历、照磨、主簿、典史等基层官员的举人新人任用,但必须保证异地用人,也就是该举人的户籍地跟任职地至少要跨一个布政使司,也就是还保持流官,只不过资格要求降低了,省掉了漫长的排队派位时间,同时这是为了防止这项政策沦为地方豪强反过来加强地方控制力的措施。….

同时对于回避制度也做了一定的改革,也就是弹性回避,对于不入流且基本只有责任没有油水的官员岗位,譬如学官、司教、驿官、闸坝官等,在没位置的时候,允许在本布政使司跨2-3个府任职,不再强制要求必须安排在其他布政使司。

当然了,制度有放松的地方,那就肯定就有收紧的地方,为了扩大用人范围和效率做出的改变,必然在监管上要进行配套。

对于都察院和吏部的考察范围,也对应地扩大。

以往一般性的考察,通常仅到知县这种基层正职为之,而现在,既然其他基层的首领官及佐贰官享受了政策放松的待遇,那就得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这些基层官员在地方上,由于直接负责治理民事,就算不是“土皇帝”那也是“土大王”,在地方耀武扬威者甚多,为非作歹者也不少,所以人事考察制度必须扩大到这一层级。

根据这套制度修改意见,吏部和都察院也是修改了对应的制度,并且用《邸报》明文公告天下。

“都察院参劾故事,止施于州县正官,而不及佐贰、教职,中间虽有不肖彰闻者,远则必待三年黜落,近则改升正官,俱属宽纵,不足以示惩。今都察院及吏部,但行监察,则所属佐贰以下罪过显著者,遵旨逮问,差薄者革任闲住,每季具题,以备复奏。”

按照姜星火的“剔蠢厘奸之术”,既然京察的效果不错,那么吏治上的改革,随着太学之会的结束,整个朝野舆论风向的转变,也开始了无人可挡的推进。

一则少非议,二则振纲纪,三则重诏令,四则核名实,一条一条,逐步落实了下去。

其中第四条里的裁汰各衙门冗员、限制‘隐性